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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基桩低应变检测管理的通知》九住建质安字〔2023〕5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检测管理的通知》(赣建质〔2019〕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九住建质字〔2022〕19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完善基桩检测数据上传内容,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事中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强化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基桩检测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凡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低应变检测的检测机构,均须按本文要求,纳入《九江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检测监管系统),实时上传基桩低应变检测数据。凡是未按规定纳入市检测监管平台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依据。

二、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基桩检测,单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合理确定基桩检测价格和检测工期,做好基桩检测的配合工作。严禁在基桩检测作业时,同步安排其他严重干扰基桩检测作业的工序,避免出现检测数据失真或无效的检测结果,最终导致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基桩验收评定依据。

2.基桩低应变检测前,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与市检测监管平台对接,同步上传低应变检测数据。

三、明确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做好基桩检测配合工作,向检测机构提供基桩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和设计变更等技术资料,做好检测场地及桩头处理的配合工作。不得隐瞒施工质量的真实情况,不得串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压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

1.根据检测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测专项监理方案。督促检测机构建立现场检测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检测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2.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检测用仪器和设备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检测人员持证作业情况,检测用仪器和设备检定校准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超能力范围、无证人员和无检定校准的设备进行检测作业的现象。相关核查资料纳入监理资料,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作为检查重点,以上资料不齐全,依据相关规范标准,检测结果可视为无效。

3.低应变检测时,监理人员应全过程旁站见证,对检测人员资质、检测用仪器设备与检定校准审核资料是否一致、低应变是否逐桩检测等应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并留存监理单位自主拍摄的相关影像资料。

4.检测实时数据上传后,监理单位定时核查数据实时上传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核查原因,留存影像资料,并上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扎牢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

1.现场检测人员至少由2名具备资质的检测人员组成。检测设备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检测用计量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才能开展检测作业。

2.低应变检测前,应确保检测设备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不一致的检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不得作为基桩验收评定依据。

3.检测时,应按单位工程拍摄举牌信息,上传至市检测监管系统,真实反应基桩低应变检测现场情况,并将影像资料编入检测报告中,与原始数据一同存档,缺少影像资料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基桩验收评定依据。

4.检测时拍摄的照片内容应具有唯一辨识特征,照片清晰,照片元数据完整,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对照片进行处理。照片不清晰、内容不完整、用技术手段修改涂抹、照片元数据不完整或丢失、无现场检测照片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5.低应变检测设备应配有无线传输功能,能实时采集、上传低应变检测数据,未实时上传数据的、未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六、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服务机构要大力推广工程质量检测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认真核查属地内的基桩检测上传数据,加强对检测试验过程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影响检测结果的违规问题和虚假检测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进行市场约束。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住建质安字〔2023〕59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基桩低应变检测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