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环保局、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生态环境建设局: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检测管理的通知》(赣建质〔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检测监管平台的监管方法,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强化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工程基桩检测信息化监管
凡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均须按本文要求,纳入《九江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市检测监管平台),实时上传基桩检测和平板静载试验各项数据。凡是未按规定纳入市检测监管平台的基桩和平板静载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依据。
二、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基础工程施工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2.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基桩和平板检测,确保检测费用和检测工期,不得低于成本压低检测费用、压缩检测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和数量,降低检测标准。
3.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检测机构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当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发生扩大检测时,应重新制定检测方案并进行签字确认,并上报属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检测前,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与市检测监管平台对接,同步上传检测数据。
三、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好基桩设计和质量验收职责
1.设计单位不得选取工程桩作为试验桩,为设计提供依据的2一试验桩要提出检测要求。为施工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要对选取检测桩型及数量提出要求,合理选择受检桩的桩型、数量及所用检测方法。
2.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核查基桩检测和平板检测报告,审查加载平台、低应变、钻芯芯样的影像资料,反复对比,发现检测行为存疑的,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四、施工单位加强检测配合管理,确保检测的质量安全。
1.应配合检测机构吊装、转场、搭设、埋设、安装检测装置。
2.应向检测机构提供基桩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和设计变更等技术资料,不得隐瞒施工质量的真实情况,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监理单位严格履职,对检测进行全过程监理
1.根据检测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测专项监理方案。督促检测机构建立现场检测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检测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检测装置的隐蔽验收。
2.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检测用仪器、设备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检测人员持证作业,检测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严禁超资质、超能力范围、无证人员和无检定校准的设备进行检测作业。相关核查资料纳入监理资料,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作为检查重点,以上资料不齐全,依据相关规范标准,检测结果可视为无效。
3.开展静载试验、低应变试验和钻芯时,监理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对检测人员资质、现场检测用仪器设备是否与检定校准审核资料的一致、总压载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逐级加载是否到位、低应变是否逐桩检测、钻芯芯样是否真实取得、钻孔深度测量复核等关键节点严格把关,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并留存监理单位自主拍摄的相关影像资料。
4.检测实时数据上传后,监理单位定时核查数据实时上传情况,出现中断或异常情况时,核查原因,留存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5.监理单位依据检测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理时,发现检测方案方法的调整、变更、虚假检测和其它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六、强化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
1.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检测合同和经签字确认的检测方案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并同步上传市检测监管平台。
2.检测机构应根据确认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变更检测方案中的检测内容。
3.检测机构应在开始检测24小时前,通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未通知到位不得开展检测作业。
4.现场检测人员至少由2名具备资质的检测人员组成。检测设备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检测用计量器具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才能开展检测作业。
5.检测时,应拍摄并保存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加载平台、千斤顶、传感器、低应变试验、钻芯过程、芯样岩样留置测量等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真实反应基桩检测现场情况,并将影像资料编入检测报告中,与原始数据一同存档。缺少影像资料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基桩验收评定依据。
6.检测时拍摄的照片内容应具有唯一辨识特征,照片清晰,照片元数据完整,举牌人应为工程项目有资质监理人员与检测机构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举牌,举牌信息表述完整,照片人物和内容清晰可见,加载平台多角度、仪器设备、千斤顶、传感器、低应变过程、钻芯过程、芯样岩样测量等内容应完整呈现,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对照片进行处理,检测上传数据中照片不清晰、内容不完整、用技术手段修改涂抹、照片元数据不完整或丢失、无现场检测照片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7.检测设备应配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实时采集、上传检测数据,无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检测数据上传要求详见附件一《基桩检测数据上传和管理作业指导说明》。
8.当检测结果异常或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擅自处理更改检测数据、结论。
9.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检测过程安全作业。
七、加强基桩检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责任,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加大现场检测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相关文件进行市场约束。建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将检测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实行信用惩戒。可定期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检查,将基桩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作为重点。
附件:检测数据上传和管理作业指导说明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住建质字[2022]19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pdf